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7年收录时间:2007-12-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负责收取,国资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中央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中央企业或者国资委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在向国资委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财政部。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5):
 
  (一)第一类10%;
  (二)第二类5%;
  (三)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资委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在收到国资委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财政部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依据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财政部在收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中国烟草总公司凭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5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可分两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亿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十六条  对中央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财政部、国资委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第一类上交10%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2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4
国家电网公司
 
1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5
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
 
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6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5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7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
中国铁通集团公司
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7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9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
中国烟草总公司
 
第二类上交5%
19
中国铝业公司
 
37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2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38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1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39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2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4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23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41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24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2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43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6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44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27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45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28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
29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47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30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4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31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49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2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50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33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扥管)
51
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
34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52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35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53
彩虹集团公司
36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4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55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87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6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8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57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89
中国唱片总公司(托管)
58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90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5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91
中国国旅集团公司
60
华侨城集团公司
 
92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61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9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6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94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63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95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64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96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65
中国盐业总公司
 
97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6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98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7
中国包装总公司(托管)
 
99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68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100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69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10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70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102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71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103
东风汽车公司
72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4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73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05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74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106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75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107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76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108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77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109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78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110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79
珠海振戎公司
 
111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80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12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81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113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82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114
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83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115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托管)
84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16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85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117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86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第三类
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
 
 
 
118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13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119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135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120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136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121
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
 
137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122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138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12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139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124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14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25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41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126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42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27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43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28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14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129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45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130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146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131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47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132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148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33
长沙矿冶研究院
 
149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免交的企业:
 
 
 
15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51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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